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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硕而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巴克咖啡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566号
案件名称浙江硕而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巴克咖啡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硕而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星巴克咖啡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知民初566号原告:浙江硕而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刘丽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冬冬,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立国,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TANBUAYBENG,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奕,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硕而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星巴克咖啡经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浙江硕而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硕而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浙江硕而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盈喆审 判 员  邵 勋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法官 助理  李冰雪书 记 员  朱丽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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