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67号原告:徐健,男,29岁,1991年3月14日,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城市城区。
被告:安阳市哲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义乌国际商贸城1-2号楼1单元18-2号。
法定代表人:申展。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健诉被告安阳市哲易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健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徐健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徐健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