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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阿妹与上海霸杰制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73知民初1007号
案件名称高阿妹与上海霸杰制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高阿妹;上海霸杰制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沪73知民初1007号原告:高阿妹,女,1959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韦斯,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霸杰制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波,执行董事。

原告高阿妹与被告上海霸杰制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高阿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韦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霸杰制刷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阿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支出共计人民币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高阿妹是专利号为XXXXXXXXXXXX.4、专利名称为“一种穿孔拉绳种植式毛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迄今合法有效。

被告生产和销售的“穿孔拉绳种植式毛刷”产品与原告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同,落入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所保护的范围,侵害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审理中,原告明确表示,本案中只主张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不主张被告生产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专利号为XXXXXXXXXXXX.4,名称为“一种穿孔拉绳种植式毛刷”的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专利权利人变更手续合格通知书,3.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上述证据证明原告是专利号为XXXXXXXXXXXX.4,名称为“一种穿孔拉绳种植式毛刷”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实用新型专利迄今有效;

4.(2019)沪徐证字第4824号公证书,5.(2019)沪徐证字第4906号公证书,上述证据证明被告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

6.公证费发票,7.原告购买被告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发票,上述证据证明原告为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由于原告提交了上述证据的原件且上述证据均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采纳。

本院依据确认和采纳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查明如下事实:2018年11月30日,案外人蔡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穿孔拉绳种植式毛刷”的实用新型专利,该权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8月9日,授权公告号为CNXXXXXXXXXU,专利号为XXXXXXXXXXXX.4。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穿孔拉绳种植式毛刷,包括毛刷刷体(1)、安装孔(2)、刷毛(3)、穿孔(4)、固定绳(5)和固定孔(6),其特征在于:所述毛刷刷体(1)表面均匀开设有安装孔(2),所述安装孔(2)内部设置有刷毛(3),所述刷毛(3)一端开设有穿孔(4),且穿孔(4)内部穿插有固定绳(5)。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穿孔拉绳种植式毛刷,其特征在于:所述毛刷刷体(1)为整体式和分体拼接组合式。

该专利说明书附图见本判决书附图1、2、3、4、5。

2019年8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权利人蔡某某申请,将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变更为高阿妹。

2020年7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原告请求对涉案专利作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1-7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结论为涉案实用新型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7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

2019年9月1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蔡兴才来到上海市徐汇公证处(以下简称徐汇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在公证员的监督下,蔡兴才来到上海市宝钱公路XXX号内挂有“PROTEGO”名牌的厂房,现场收取《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各一张,公证处工作人员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手机对收取发票的地点进行拍照。

返回公证处后,该处工作人员使用该处复印机对《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复印,并使用该处提供的手机对《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进行拍照,并加贴封条予以封存。

上述过程中,共形成照片十张,复印件一份。

徐汇公证处对上述行为出具了(2019)沪徐证字第4824号公证书。

2019年9月16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来到上海市徐汇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

同日,蔡某某在公证员的监督下,前往上海市五原路五十弄“五原小区”的“丰巢快递柜”内收取“顺风速运”快递包裹一个(运单号:SFXXXXXXXXXXXXX),收件人为蔡兴才,收件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号。

返回公证处后,在该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蔡某某对上述快递包裹进行外部查验后拆封了包裹验货,包裹内有圆形毛刷一件。

该公证处工作人员将上述物品拍照后封存,交予蔡某某保管。

随后,蔡某某操作该公证处电脑登录“www.sf-express.com”网站,输入手机号135****4659及验证码登录该网站,对SFXXXXXXXXXXXXX”的运单详情进行了查看并对操作过程中显示的网页页面进行截图。

运单详情显示:2019年9月11日17:01,被顺风速运收件,寄件人为陈波,地址为上海市宝山区韶山路XXX弄XXX号401;

收件人为蔡兴才,收件地址为上海市徐汇区淮海中路XXX号;

2019年9月12日收方把快件更改为代收点自取,上海市徐汇区五原路50弄五原小区自行车库旁丰巢快递柜。

在上述过程中,共形成照片15张,截图12页。

徐汇公证处对上述行为出具了(2019)沪徐证字第4906号公证书。

庭审中,当庭拆封前述公证封存的包装箱和证物袋,根据当庭勘验,前述公证物品的包装完整、封条完好,未发现破损、毁坏痕迹。

包装箱内有物流详情单,物流信息与前述公证书中显示的物流信息相符。

箱内有一个圆形毛刷(见附图6),无生产厂家信息。

将上述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1进行比对,二者均为毛刷,均包括毛刷刷体、安装孔、刷毛、穿孔、固定绳和固体孔;

毛刷刷体表面均匀开设有安装孔,安装孔内部设置有刷毛,刷毛一端开设有穿孔,且穿孔内部穿插有固定绳。

证物袋内有《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各一张,货物名称均为其他机械设备毛刷、规格型号为直径100*260、数量1个、金额200元、销售方为被告,且均盖有被告公章。

原告为本案支付公证费7,000元、购买被诉侵权产品费用2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系专利号为XXXXXXXXXXXX.4、专利名称为“一种穿孔拉绳种植式毛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产品均为毛刷产品,属于相同种类产品;

将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进行比对,两者均包括毛刷刷体、安装孔、刷毛、穿孔、固定绳和固体孔;

毛刷刷体表面均匀开设有安装孔,安装孔内部设置有刷毛,刷毛一端开设有穿孔,且穿孔内部穿插有固定绳,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故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销售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涉案专利的许可费用,故本院综合考虑专利权的类别及价值、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应承担的赔偿数额。

关于合理开支,原告提交的公证费发票能够佐证其为涉案侵权公证支付了7,000元、为购买被诉侵权产品支付了200元,故对上述费用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霸杰制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高阿妹享有的专利号为XXXXXXXXXXXX.4,名称为“一种穿孔拉绳种植式毛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

二、被告上海霸杰制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高阿妹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2,000元;

三、驳回原告高阿妹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上海霸杰制刷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00元,由原告高阿妹负担人民币765元,被告上海霸杰制刷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0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韡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法官 助理  杨 洁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五十九条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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