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73民初1130号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金来,男,汉族,1986年10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5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万驰照明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 宓审 判 员 易 嘉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法官 助理 陶冠东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