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知民初1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滑县新区圣君生活广场,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文明路与英民路交叉口。
经营者:秦胜军。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滑县新区圣君生活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万元,并于同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提出撤诉的请求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