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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上海天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鹿云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15民初63767号
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上海天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鹿云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鹿云侠;上海天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63767号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住所地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王猛,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璐,上海贤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云侠,女,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

被告:上海天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天。

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与被告鹿云侠、上海天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8日立案。

现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苹果协会负担。

审判员 袁 田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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