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2民初1846号之二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MAJORLEAGUEBASEBALLPROPERTIES,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
授权代表人:LaraPitaroWisch。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卫强、张美君,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南市葩澜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董姣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董姣美,女,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系淮南市葩澜朵商贸有限公司一人股东。
被告:连云港群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袁攀,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袁攀,女,199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系连云港群福商贸有限公司一人股东。
原告棒球主盟资产公司与被告淮南市葩澜朵商贸有限公司、董姣美、连云港群福商贸有限公司、袁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是美国棒球联盟及棒球联盟30个职业棒球队等相关实体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各个国家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人。
早在上个世纪,“MLB”“LA”等商标就已经在中国注册并广泛用于服装、帽子等商品,原告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发现,被告一淮南市葩澜朵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葩澜朵旗舰店”销售带有“NY”等标识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三连云港群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共同在上述天猫店铺中销售侵权商品。
被告一和被告三均为一人公司,被告二董姣美和被告四袁攀分别为被告一和被告三的唯一股东,应当就被告一和被告三的侵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20万元;
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淮南市葩澜朵商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理由如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案被告淮南市葩澜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淮南市××区,因此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收货地不是侵权行为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原告答辩称,青岛是侵权结果发生地,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
即使法院裁定移送管辖,原告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具有管辖权的义乌市人民法院。
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发货地是义乌市,证明义乌是侵权行为实施地,义乌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原告通过网络购物方式购买被诉侵权产品,青岛仅是收货地,并非侵权结果发生地,因此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被告淮南市葩澜朵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淮南市,依据上述规定,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淮南市葩澜朵商贸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淮南市葩澜朵商贸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