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03民初1043号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新江村寺北洋沙。
法定代表人:张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六绿食品店,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光复北路芦荻街192号101号铺。
经营者:叶茵欣。
被告:叶茵欣,女,199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33号1904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六绿食品店、叶茵欣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