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3民初1767号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光厦楼北513A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568438689Y。
法定代表人:徐飞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重庆中汽凯乐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正街118号4幢1-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4238307B。
法定代表人:敖志华,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汽凯乐汽车装饰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厦门中锁锁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