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702民初321号 原告:金华市俺老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古方一村桥**。
法定代表人:徐绍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兴斌,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小敏,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润轻松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横路荡村 法定代表人:廖增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章,广东至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鄞映珊,广东至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灵璧县大庙乡王闯食品批发门市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大庙马庄村 负责人:王闯。
被告:沛县魏庙镇胡哥小吃店,,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魏庙镇老十字街路西 负责人:刘鸿菊。
被告:泗县屏山陈欣怡早餐店,,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屏山镇屏山街 负责人:陈欣怡。
原告金华市俺老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润轻松食品有限公司、灵璧县大庙乡王闯食品批发门市部、沛县魏庙镇胡哥小吃店、泗县屏山陈欣怡早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原告金华市俺老孙食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华市俺老孙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金华市俺老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