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139号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百特瑞街**。
授权代表: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彤,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昂波,男,1951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江阴市。
原告利惠公司与被告钱昂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利惠公司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利惠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利惠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