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民初1044号 原告:胡长有,男,汉族,1953年11月20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远博,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赵世修脚堂,住所地:山东济南莱芜区元新街与文化北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XR。
经营者:赵金歌。
原告胡长有与被告莱芜经济开发区赵世修脚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胡长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长有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