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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丛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执165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丛建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黄丛建;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执165号申请执行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宁,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丛建,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上佳市荔枝塘路******之六/div>法定代表人:李兴文。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公司)申请执行黄丛建、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知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欧派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1)豫01执165号,执行标的16750元。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至今未履行义务,被执行人黄丛建对自己应承担的3400元已履行。

二、2021年1月21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经查,被执行人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黄丛建主动履行了应承担的3400元,交纳执行费151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3249元。

三、通过企查查软件查询被执行人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执行案件情况,(2020)粤0604执****等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的执行案件均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律师进行了核实。

四、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律师调查令的释明。

五、2021年2月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六、2021年3月2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名单措施。

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到位3400元,交纳执行费151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3249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914406063039001294(原广东欧派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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