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鄂01知民初51号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东元生态食品加工园东元路**。
法定代表人:何远平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层峦叠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52街坊。
法定代表人:段庭红原告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层峦叠嶂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昆明远方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