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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樱美水暖消防经营部、台州宝利来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鄂01知民初490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洪山区樱美水暖消防经营部、台州宝利来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市洪山区樱美水暖消防经营部;台州宝利来卫浴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9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樱美水暖消防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烽火装饰材料大市场综合区****。

经营者:洪顺渊。

被告:台州宝利来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三金村横塘**东面2米法定代表人:金琴丹。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樱美水暖消防经营部、台州宝利来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2020年11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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