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知民初490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北院****。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龙,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樱美水暖消防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张家湾烽火装饰材料大市场综合区****。
经营者:洪顺渊。
被告:台州宝利来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三金村横塘**东面2米法定代表人:金琴丹。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樱美水暖消防经营部、台州宝利来卫浴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9日立案。
2020年11月17日,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