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2民初126号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学苑路**。
法定代表人:翟志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琳,系上海段和段(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中顺。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中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含为制止侵权支付的维权费用)”。
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25元,扣除应承担的25元,退回原告河北精英动漫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