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民初27号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新新,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龙腾百货店,经营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大龙市场**。
经营者:沈张奎。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龙腾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
2021年3月1日,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市越城区龙腾百货店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