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1民初1607号 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624MA1BBUDQ68),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德力戈尔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蒋毅。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孔庆平,男,1985年5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庆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黑龙江吉九中谷道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