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民初332号 原告:杨卫,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鞍山润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当涂经济开发区滨江大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唐成林,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总经理。
原告杨卫与被告马鞍山润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杨卫于2021年3月8日以被告马鞍山润清贸易有限公司与其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卫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卫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卫负担。
审判长 廖永结 审判员 朱治能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朱艳 书记员王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