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知民初14号原告:上海富铤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
法定代表人:李求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安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吕平,女,汉族,1976年7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敏,男,汉族,1973年3月7日出生,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系钱吕平丈夫。
原告上海富铤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钱吕平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富铤服饰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以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富铤服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富铤服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富铤服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