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377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蒙,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汉川市*********。
公民身份号码:420************345。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