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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邱婉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1375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邱婉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邱婉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375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婉容,女,199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

公民身份号码:445************925。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炯,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花,广东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婉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邱婉容已履行完毕。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邱婉容负担。

上述案件受理费900元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起诉时已经垫付,由被告邱婉容于2021年3月4日迳行支付给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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