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执保456号 申请人:淄博邦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西六路齐赛科技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7207630816。
法定代表人:王信超,经理。
被申请人:柳明,男,198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 被申请人:郑德明,男,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庆安县居民,现住中山市。
被申请人:中山美领世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尚义路**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315019291B 法定代表人:孙一坚,经理。
申请人淄博邦信商贸有限公司与柳明、郑德明、中山美领世家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142854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4285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