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民初26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静,四川未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夹江县急送副食超市,住所地四川省夹江县中兴镇鑫兴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126MA63N4L94U。
经营者:李建超,男,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洪雅县。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夹江县急送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2021年3月4日,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