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991民初209号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惠风三路**TCL科技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传甫,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泰市放城镇际凯家电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山东省新泰市放城镇东埠村商业街**。
经营者:尤际凯。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泰市放城镇际凯家电销售中心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行使其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TCL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