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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沅江市南大清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湘09知民初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沅江市南大清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沅江市南大清香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9知民初3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岽晓,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沅江市南大清香超市,经营地址:湖南省益阳市沅江市。

经营者:陈清香。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沅江市南大清香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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