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96知民初19号原告:郑州彭氏足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丰乐生活广场******。
法定代表人:彭有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晨,北京市隆安(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与西环路交叉口西南角钢材市场内iv>法定代表人:孔永科,该公司经理。
原告郑州彭氏足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
原告郑州彭氏足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郑州彭氏足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济源市融通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公司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彭氏足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郑州彭氏足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