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376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世雄,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悦尔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蓝天社区木雕城二期C区(浙兴一期)5楼1街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MA2E9AGX1E。
法定代表人:何某1。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阳市悦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且被告东阳市悦尔商贸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