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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江志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4民初3号
案件名称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与江志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江志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志培,男,汉族,1992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棣鄂。

身份证号码:441************994。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志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江志培已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该款已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587.5元给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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