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3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07)8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
法定代表人:曾惠怡(TSENGHUI-YIN),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盈,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志培,男,汉族,1992年7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五华县******棣鄂。
身份证号码:441************994。
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志培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受理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江志培已与该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属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该款已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预交),减半收取计587.5元,由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587.5元给金士顿科技(中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