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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方塘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8601民初210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杭州临安方塘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杭州临安方塘五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8601民初210号之一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佳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临安方塘五金店,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天目山镇横塘村方泉**/div> 经营者:汪建军。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临安方塘五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于同年2月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申请将本案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标侵权赔偿金5000元以及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5000元,共计10000元。

”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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