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知民初8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新乡平原示范区新世纪华联百货超市,住,住所地新乡平原示范区桥北乡马井村**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700MA461AMR39。
经营者:宋传侠。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平原示范区新世纪华联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履行赔偿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