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202民初803号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翠华路**创意盒子**1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043。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712W。
法定代表人:何玉东,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以上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红、元欢欢,分别是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实习律师。
被告:梁*,1995年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梁*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作出(2020)陕01民初838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粤民辖23号民事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于2021年2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西安优派日化有限公司、西安优露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