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996号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成涛,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成芳,浙江嘉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丽玉,女,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山关路。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丽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兴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法官助理 杨晓晨书 记 员 杨晓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