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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业正与台州车爱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浙02民初281号
案件名称陈业正与台州车爱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业正;台州车爱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民初281号 原告:陈业正,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广进,广东艾特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车爱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光明路**。

法定代表人:裴晓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楼**/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陈业正与被告台州车爱人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

原告陈业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陈业正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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