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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湖塘国岐机电商行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4民终518号
案件名称武进区湖塘国岐机电商行与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武进区湖塘国岐机电商行;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4民终5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进区湖塘国岐机电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长虹路******,注册号×××71。

经营者:朱国岐,男,汉族,1989年4月17日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金山路**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明鑫,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武进区湖塘国岐机电商行(以下简称国岐机电商行)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2民初68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岐机电商行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国岐机电商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进区湖塘国岐机电商行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武进区湖塘国岐机电商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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