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执27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通创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小堡村民委员会北1500米,组织机构代码MA00DNQT3。
法定代表人:郭本校。
被执行人:吴秉谕,男,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
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通创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秉谕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206民初5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通创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受理立案执行。
执行标的为偿付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通创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250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419元、申请执行费365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吴秉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吴秉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吴秉谕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现场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股权、保险、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吴秉谕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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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未有款项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吴秉谕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吴秉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限制出入境措施。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秉谕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网络查控记录、约谈笔录等材料附卷为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秉谕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北京京通创达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206执272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