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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金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济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61号
案件名称毛金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济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毛金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谢济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初61号 原告:谢济斌,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峰,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毛金莲,女,199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谢济斌与被告毛金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

原告谢济斌于2021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济斌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济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谢济斌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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