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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金湖捌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苏08民初38号
案件名称38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金湖捌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金湖捌零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3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亚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湖捌零商行。

经营者:陆和建。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金湖捌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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