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8知民初106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人民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春冰,河南东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州市徐家旺食品零售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赵和镇东小仇村南一街29号。
经营者:徐浩飞,男,汉族,1988年10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州市徐家旺食品零售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