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277号 原告:余少锋,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良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伟松,男,197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少锋与被告刘伟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余少锋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少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少锋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