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9号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开发区迎宾路集中区秦岭路**。
法定代表人:申维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家辉,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富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沧州国际五金城****113铺。
法定代表人:李猛,该公司经理。
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沧州富源五金机电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0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哈尔滨第一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