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203号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
法定代表人:张久谦,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浩,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淮城镇十字镇茶叶店。
经营者:瞿益旭。
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因与被告淮安区淮城镇十字镇茶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将请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数额由50000元变更为10000元,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信阳市茶叶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