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民初47号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经济开发区燕山路南段民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7N。
法定代表人:余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静,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区祖勇百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皇冠国际**楼商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U。
法定代表人:周祖勇。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社会信用代码×××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传扣,江苏冠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区祖勇百货商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
2021年3月10日,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0000元。
”同日,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漯河市卫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