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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焦庆菊、德州市德城区英豪清洁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皖08民初32号
案件名称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焦庆菊、德州市德城区英豪清洁用品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焦庆菊;德州市德城区英豪清洁用品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8民初32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松,江苏雍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庆菊,经营场所安徽省安庆市光彩大市场****。

经营者:焦庆菊。

被告:德州市德城区英豪清洁用品厂,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育英大街***M。

经营者:陈秀元。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焦庆菊、德州市德城区英豪清洁用品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并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已经达成案外和解,现申请撤回对被告焦庆菊、德州市德城区英豪清洁用品厂的起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 审判员  陈澜竞 审判员  侯永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甘丹 书记员刘柯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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