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2071民初445号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晓辉,广东启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钱伟雄百货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东龙商贸城三区)铺位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Y3JL827。
经营者:钱伟雄,男,1965年12月1日,汉族,住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公民身份号码440××××××××××××753。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火炬开发区钱伟雄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美宜佳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