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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百姓鑫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陕0103知民初5号
案件名称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碑林区百姓鑫旺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区百姓鑫旺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西 安 市 碑 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03知民初5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明,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

经营者:段宝旺。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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