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知民初89号 原告:宁波互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长兴路********托管5297(商务托管)。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浙江标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稽山街道阳明****> 法定代表人:张立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互明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标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互明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互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互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