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02民初127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侨清,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罗县湖镇镇锦汇厨具商行,住所地:博罗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22MA52RMQ00C。
经营者:刘志伟,男,汉族,1992年9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西县××××××××××××××,公民身份号码:445××××××××××××455。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博罗县湖镇镇锦汇厨具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525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