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1750号 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东岗村8组。
法定代表人:李红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硕,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尚都贝利珠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盛和一路88号1栋1单元12层12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少云。
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尚都贝利珠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
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4日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尚都贝利珠家居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汉市朗加家居有限公司的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