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知民初174号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晓辉,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醉祥(系吴晓辉之父),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撤回对吴晓辉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